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情况核查结果的通报》(办天字〔2013〕8号)及《2011年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情况核查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青海省认真对照检查,立即开展整改工作。一是针对地方财政没有安排资金用于地方公益林补偿的问题,经与省财政部门协商沟通,明确将完善省天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建立省地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列上议事日程。自2014年开始,比照国有林每亩补助5元的森林管护补助政策,暂按每亩2元予以补偿。二是针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未发放兑现,滞留在县林业局”的问题,目前,随着青海省集体林改主体改革的全面完成,集体林管护费兑现工作现已全部按要求予以发放。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并抄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前提下,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可以适当调整。你省将管护资金整合到营造公益林等方面,超出了资金使用范围,应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