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21日发布)
为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水平,保证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立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为四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由同级林业部门设立。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任务
(一)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全国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任务。承担省际间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的仲裁检验,全国林木种子、苗木检验的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林木种苗检验、加工、贮藏和种苗培育等技术的科学研究。承担其他委托检验。
(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委托的辖区内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任务。承担辖区内林木种子、苗木检验的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与林木种苗检验、加工、贮藏和种苗培育等技术研究。承担其他委托检验。
(三)地(市)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本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检验任务。承担本地区林木种子、苗木检验的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的地方标准及林木种苗技术研究。承担其他委托检验。
(四)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参加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的地方标准及林木种苗技术研究。承担其他委托检验。
三、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
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林木种苗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资格。
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林木种苗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资格。
地(市)、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从事林木种苗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二)基础设施
省级以上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有天平室、发芽室、软X射线室、净度分析室、标本室、贮藏室、准备室、档案室、生理生化室、水分测定室、遗传品质检测室、苗木检测室等。
地(市)、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有天平室、种子检验室、软X射线室、生理生化室、准备室、档案室、苗木检测室等。
(三)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应当具有详细的《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内部工作文件(包括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以及检测标准等,并且对外公开。
(四)检测能力及设备配备
1、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设备。
(1)全国造林绿化树种种苗品种鉴别;
(2)种子质量检测:种子净度、千粒重、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等;
(3)苗木质量检测:苗龄、苗高、地径、根系、苗木综合控制指标等。
2、省、地(市)、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设备。
(1)本辖区主要造林绿化树种种苗品种鉴别;
(2)种子质量检测:种子净度、千粒重、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等;
(3)苗木质量检测:苗龄、苗高、地径、根系指标、苗木综合控制指标等。 四、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队伍建设
(一)人员培训、考核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培训、考核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市)县级林木种苗检验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林木种苗检验员的发证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检验员的发证工作。
(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考核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