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四到省”综合考核结果的通报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5-11-16来源:天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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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以2014年天保工程核查、森林培育绩效考评、森林抚育核查和综合评价、营造林综合核查等为依据,对20个省级单位(含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落实天保工程“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进行了综合考核,现将结果和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结果
  通过对天保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与森林培育、森林抚育、职工就业与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和中央生态效益补偿金兑现情况等多方面的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较好的省是:青海、山西、重庆、海南、新疆、吉林。具体考核结果得分和排序情况详见附件。
  二、主要措施
  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天保工程政策,不断强化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完成各项任务,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发展、改善了林区民生。
  (一)制定法规、政策以及将工程建设纳入省级政府目标考核。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海南省出台《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北、重庆、四川、山西、内蒙古、宁夏将天保工程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青海开展了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
  (二)增加对天保工程的资金投入。龙江森工集团、吉林、山西、内蒙古、四川和云南分别投入72535万元、20880万元、20365万元、15056万元、13433万元和13103万元,在林区教育、公检法经费、职工社保和再就业等方面给予了扶持。
  (三)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工程管理。四川、山西、云南、甘肃部分地方政府将国有林场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青海启动天保工程林业三防智能预警系统试点建设。内蒙古通辽市成立盟(市)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局;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自筹资金开展了天保工程监测。
  三、存在问题
  综合考核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飞播造林与封山育林上报面积合格率低。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面积上报合格率分别为29.9%、72.9%。内蒙古飞播造林上报面积合格率为零;四川和湖北封山育林上报面积合格率分别为35.0%、35.1%。
  (二)森林抚育计划分解下达不及时、职工参与率低等。森林抚育计划分解下达及时率为52.2%,龙江森工集团、湖北、重庆、四川、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计划分解不及时。森林抚育职工参与率为65.7%,贵州、云南、青海和四川职工未参与。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总体兑现率低。主要抽查单位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兑现率仅为45.2%。兑现率较低的有四川29.2%、陕西5.1%、内蒙古2.4%。
  (四)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政策未全面落实。抽查地方公益林面积为3371.8万亩,地方财政应安排补偿基金23602.9万元,实际落实10282.8万元,落实率为43.6%,内蒙古、河南零落实。
  四、改进要求
  (一)要进一步强化天保工程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各类标准和规程。坚决防止将有林地灌木林地封育作为封育面积上报,如实选定符合条件的地块作为飞播区,提高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施工作业技术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
  (二)要严把作业设计和资金使用关,确保森林改造培育有序开展。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及时分解下达生产任务;完善相关制度及技术细则,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森林改造培育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加大资金监管力度。
  (三)要完善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加快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兑现工作进度,切实维护林农权益。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尽快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足额落实地方补偿资金。高度重视各类补偿资金兑现工作,切实维护林农利益,保障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效果。
  (四)要及时分解下达森林抚育计划和资金,把增加职工收入落到实处。及时分解下达森林抚育计划,提前开展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和审批工作,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职工参与较少、职工收入增加不明显的省,要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优先安排职工参与森林抚育,促进职工增收。
  特此通报。
  
附件:2014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四到省”综合考核结果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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